
第22期
守護:勞動保險條例頒布
“農民有土地,工人有勞保!”這是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時,職工群眾喊出的口號,他們走上街頭,敲鑼打鼓慶祝新中國有了第一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法規。《條例》規定了職工在遇到生、老、病、死、傷、殘等困難時,有獲得各項保險待遇的權利。《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新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
中國共產黨一貫關心重視工人階級的勞動保護,很早就開始了對社會保險制度的探索和設計。1933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共計13條,占全部法律條文的十分之一還多。新中國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32條提出,要在企業中“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1949年11月,根據黨中央指示,時任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勞動部部長李立三牽頭成立勞動保險條例起草委員會,成員由全國總工會和勞動部的相關部門領導組成。劉少奇、周恩來、陳云等中央領導對此作過多項批示。
1950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向全社會公布,刊載草案的報紙被搶購一空,職工群眾反響熱烈。截至1951年1月底,勞動部共收到各地寄來的意見書141件。這些意見書除對草案個別條文提出修改意見外,對整個《條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都一致表示擁護。
1951年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73次政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自2月26日起施行。
1953年1月,政務院對《條例》進行修改,適當擴大了勞動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酌情提高了待遇標準。修改后的條例共7章32條,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制定目的是“為了保護工人職員的健康,減輕其生活中的困難”。《條例》還明確規定了企業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四項社會保險制度。
《條例》的規定有兩個突出特點:其一,特殊的管理體制。國家授權“中華全國總工會為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最高領導機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為全國勞動保險業務的最高監督機關”。其二,“諸險合一”的制度模式。職工保險的各項費用全部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并規定建立全國范圍內的資金統籌機制。
《條例》的頒布實施、不斷修訂和發展完善,使廣大職工在生活上有了更多保障,解除了職工的后顧之憂,體現了工人階級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奠定了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基礎。
全總政務新媒體
工人日報社
聯合出品
中國工運研究所指導
監制 鄭 莉
策劃 張菁 曲欣悅
文案 張小簡
朗讀 郝 赫
錄制 史宏宇





關于中工網 | 版權聲明 |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4151598 | 網絡敲詐和有償刪帖舉報電話: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njhgaq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