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直是難以置信!”曾在北京一家互聯網公司工作的王女士告訴《工人日報》記者,她曾因上廁所離開崗位20分鐘,被公司發郵件要求解釋這段時間的去向。“我們這層樓只有一個公用廁所,有時要排隊,也可能去其他樓層,20分鐘我覺得也正常。”王女士不解,“我只是上個廁所,為什么需要向老板解釋?老板是懷疑我‘摸魚’嗎?”
工作時間上廁所本是人之常情,然而記者注意到,員工因如廁離崗被解雇的勞動爭議案件時有發生,近期就有幾個法院審理并宣判了此類案件。上班期間因如廁、短暫休息等原因離崗,能否成為公司解雇的理由?“合理生理需求”與“摸魚”“違紀脫崗”的邊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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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客戶端賀少成 李逸萌 肖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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