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五年前被欠的工資現在還能討要嗎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務工人員。2018年3月初至4月底,我曾跟著一位老鄉到工程項目做普工。因為法律意識不強,當時并未簽訂勞動合同,每日只是把工作量記在工時記錄本上,共計工作39.5天,加班38小時。
離開這個項目后,我先后多次找負責人追討工資,總被以各種理由拖延。前不久,我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就將負責人起訴到了法院。沒想到在法庭上,負責人竟說不認識我,沒欠過我工資;看我拿出工時記錄本、工地工作時的照片等證據,他又以我的要求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過期不受法律保護”為由,依然拒絕付我工資。
請問,我現在起訴討要五年前的工資,真的有“過期不受法律保護”一說嗎?
湖南常德 老李
為您釋疑
老李您好!
我國法律的確有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即義務人有權拒絕履行相應債務。也就是說,法律只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的有效期間內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帶來敗訴風險。
訴訟時效設立的目的,是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而不是讓欠債不還行為合法化。因此在審判實務中,對訴訟時效的認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具體到您的案例,在沒有出具欠條,且雙方并未約定付款期限的情況下,您可以隨時向項目負責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的抗辯主張顯然是不成立的,法院不會支持。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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