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發布
擅自投遞到智能快件箱最高可罰3萬元
本報訊(記者甘皙)《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于近日發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快遞服務方面,《辦法》要求,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范,保障服務質量。具體要求包括:提供快遞服務時,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提醒寄件人在提供快遞運單信息前,認真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依法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登記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不得收寄;按照快件的種類和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并按規定錄入、上傳處理信息;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約定在承諾的時限內將快件投遞到收件地址、收件人;向用戶提供快件寄遞跟蹤查詢服務,不得將快件進行不合理繞行,不得隱瞞、虛構寄遞流程信息,保證用戶知悉其使用快遞服務的真實情況等。
此外,《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應當告知收件人有權當面驗收快件,查看內件物品與快遞運單記載是否一致。快遞包裝出現明顯破損或者內件物品為易碎品的,應當告知收件人可以查看內件物品或者拒收快件。收件人可以簽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認、保存的明示方式確認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驗收快件和確認收到快件。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當面驗收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用戶另行約定快件投遞服務方式和確認收到快件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用戶同意代為確認收到快件的;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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