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紅包和轉賬,是普法更是提醒
據1月22日《法治日報》報道,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認定微信紅包與轉賬性質存在區別,紅包屬于贈與,轉賬屬于借款,據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償還原告劉女士借款12900元。本案一經公布,迅速引發網絡熱議。
就公眾直覺而言,微信轉賬與微信紅包應該是不同的,但到底哪里不同很難說清楚。上述案件就此給出了一種答案。法院判決認為,“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性質不同”,各自對應其法律后果……這一案件之所以引發關注,不僅在于其法理層面的思辨論說,更在于其與多數人日常生活場景的高關聯性。
法律術語、法條表述,很多都是抽象的、概括的,通常也會“滯后于現實”。以微信紅包為例,在市場語境和大眾生活中,其早已不是新事物,而在法學視野與司法實踐中,卻是個“新課題”。事實上,現有法律文本體系內,并沒有關于“微信紅包”的列舉式提及,這也意味著在具體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需要回溯到立法精神的本義來判定相關權責。
現實中,確實有很多資金往來是“模糊”的。圍繞這類錢到底屬于借貸還是贈與,衍生了很多民事糾紛。對于此類訴訟,司法機關并不陌生,在總結實務經驗的基礎上,也形成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基層司法實踐中,通常將無明確贈與意圖表示的行為認定為資金出借。在這一背景下,受益人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這是合乎利益平衡原則的。本案中,對于“微信紅包并非轉賬認定贈與無需返還”的結果,主審法官從產品屬性、民間風俗以及當事雙方的交往細節等角度,給出了完整的論證說明。
需厘清的是,上述案件中“微信紅包被認定為贈與且無需返還”的認定并不能簡單推而廣之或者說普遍適用。在特定語境下,諸如連續的、總額較大的,并且有證據證明“紅包”附加了額外的契約、義務的情形,還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法院審理從來不是一個簡單套用法條、依循舊例的過程,而應回到案件本身、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盡管如此,上述案件依然具有不少普法價值,對公眾來說,這也是一種提醒,即為了規避不必要的麻煩,錢款往來,最好選對渠道、有言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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