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以“差評”報道某商家服務被起訴
法院:基于公共利益行使輿論監督權,不擔責!
《工人日報》(2024年02月01日 07版)
本報訊 (記者周倩)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某教育公司訴學員和某報業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判決駁回某教育公司要求賠禮道歉和經濟賠償等全部訴訟請求。
2019年,方某購買了某教育公司的考研復試班,課程結束后,他不認可此課程質量,并在某網站以匿名方式給予差評,后某報業公司收到方某投稿并報道了這起事件。某教育公司就此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主張某報業公司、方某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請求某報業公司立即刪除案涉內容;某報業公司、方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惡劣影響,并要求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及律師費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報業公司就相關報道已向多方主體進行核實,并真實記錄核實情況,其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核實義務。且某教育公司主張方某構成誹謗的評價內容在另案生效判決中并未得到支持,判決駁回某教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教育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文章內容存在侮辱、捏造或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除外。訴訟中,某教育公司對相關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某報業公司在轉述方某個人觀點過程中并未偏離方某的意見,且文章也同時報道了另案判決的情況。在相關案件判決尚未生效的情況下,某報業公司使用“差評”一詞提煉概括方某的言論屬性并無不妥,且在該案的上訴過程中,生效判決并未認定方某的言論構成“誹謗”。最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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