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不給“寧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者任何生存空間
給規矩“打補丁”,保障安全生產的機制和法規不僅要治標,更要立足治本。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隱蔽的事故誘因的變化,不給任何挑戰法律法規者以僥幸的生存空間,向公眾交出一份安全治理的合格答卷。
據2月5日《人民日報》報道,《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將自5月1日起施行,2000年頒布的《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同時廢止。2月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當前煤礦領域存在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屢罰屢犯”甚至“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部分煤礦從業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的管理者技術水平不高等突出問題。新條例總結近年來的經驗和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規固化下來,從完善體制機制的方面作出了相應規定。
可以說,這一條例是有關方面對行業痛點大摸底后,在法規和監管層面實施的一次大調整,展示了堅守安全生產陣地毫不動搖的明確立場與姿態。
煤礦安全生產一直是公眾的重大關切,有關部門持續開展明察暗訪等監督及整改工作,然而,一些地方仍存在不少“難啃的骨頭”。比如,有的企業“屢罰屢犯”,以交罰款作為違法生產的“通行證”;有的企業負責人不懂業務瞎指揮,“處處埋雷”;有的企業安全規章形同虛設,甚至從未安排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僥幸心理習慣成自然;有的監管執法存在“寬、松、軟、虛”問題,“監管者前腳剛走、企業后腳就出事”之類的情況不少。
梳理相關安全生產事故,不難發現其中的共性問題。相關法規中的部分條款與現實脫節,難以覆蓋當下實際問題,有的條款存在空白或過于籠統,一些新問題新情況難以被準確規制;有的條款是罰則落后,難以產生震懾效果,如《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頒布于20多年前,其罰則章節規定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經濟處罰標準,但多數不超過10萬元,現在看來,這顯然難以有效約束違規的企業。同時,有企業管理專業性不足的原因,此番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有關負責人提出,個別礦井連一個懂安全生產技術的“明白人”都沒有。此外,企業安全發展理念薄弱、監管執法人員走過場等,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打蛇打七寸,保障安全生產必須從法規層面回擊痛點。為實現安全生產全鏈條可監管、可評價、可追責的管理模式,新條例針對痛點問題明確了多個“首次”,如首次明確了煤礦企業和煤礦的關系,要求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首次明確規定煤礦企業應當配備“五職”礦長、專業技術人員和專門災害防治機構;首次規定“實際控制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厘清了“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對部分企業中不簽字、不任職卻躲在幕后的實權操縱者進行約束等。此外,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對監管執法者“刀刃向內”倒逼提升責任心和監管水平等方面,也作出了更加嚴格和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無疑讓監管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從《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到《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濃縮了數十年間的經濟社會和行業發展變遷。而“回溯問題—梳理痛點—總結經驗—完善機制”的工作路徑,其實是不少領域尋求突破的共同路徑。比如,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近年來針對“企業違法、百姓遭殃、政府埋單”以及“以鄰為壑”式跨地區違法等問題,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在跨境環保公益訴訟、明確懲罰性賠償責任及“誰污染誰治理”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諸多有益嘗試,讓保護生態環境、懲治違法犯罪的法律法規真正長出“牙齒”。
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再高的效率、再大的效益,脫離安全都是“帶病生產”。給規矩“打補丁”,保障安全生產的機制和法規不僅要治標,更要立足治本。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隱蔽的事故誘因的變化,不給任何挑戰法律法規者以僥幸的生存空間,向公眾交出一份安全治理的合格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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