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100包腐竹要求“假一賠十”未獲法院支持
判決認為,食品脂肪含量標注不實并不會誤導一般消費者的判斷
本報訊(記者龐慧敏 通訊員岑素嫻)鄒先生在某商場超市內購買了100包腐竹,認為涉案食品虛標脂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將超市與生產腐竹的某食品公司(以下簡稱食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日前,廣西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食品公司賠償鄒先生貨款損失2080元,鄒先生將購買的100包涉案食品退回食品公司。
鄒先生訴稱,自己在某超市購買了100包腐竹(300g/袋),單價20.8元,貨款2080元。食用后發現口感油膩,故送到檢測機構檢測該產品的脂肪含量,發現該食品外包裝上標注的脂肪實際含量超過食品外包裝標示值的120%,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被告超市稱,其采購的涉案腐竹有食品安全檢測報告。被告食品公司亦稱,原告一次性購買100包腐竹并非正常生活消費需要,不是食品安全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群體而屬于職業打假行為,并對原告提供的食品檢驗報告真實性進行質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脂肪檢驗報告不予認可,但不愿重新做脂肪鑒定,亦未就出具該報告的鑒定機構的資質提供反駁證據,故法院對原告提供的脂肪檢驗報告予以確認。原告未對被告送檢的相同批次腐竹的檢驗報告提供反駁證據,故法院對被告提供的檢驗報告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相關規定和涉案食品相關檢驗報告,涉案食品包裝標注的脂肪含量與實測值之間的差距已超過了有關規定所允許的誤差范圍,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故涉案食品標注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系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食品公司應承擔生產者責任;其次,涉案食品雖然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但涉案食品脂肪的標注不具有特殊營養價值、保健價值,也不是特定群體進行營養攝入和功能性輔助作用的食物來源,不影響一般消費者對該食品的安全貯存、安全食用,涉案食品脂肪含量標注不實也不會誤導一般消費者對該食品安全標準的判斷,對原告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食品公司賠償原告鄒先生貨款損失2080元,原告將購買的100包涉案食品退回被告食品公司,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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