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五星級酒店被判退一賠三是一記警鐘
外出旅游本是一件開心事,但如果發現自己預訂的“五星級”酒店是假的,消費者是該認栽還是可以向酒店提出退一賠三?2023年,消費者張先生就預訂到了假冒“五星級”酒店并將酒店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酒店退一賠三。(見2月23日《中國消費者報》)
消費者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商家須承擔退一賠三責任,社會各界對此已有普遍共識。上述案例告訴我們:消費者訂到了假“五星級”酒店,商家也須承擔退一賠三責任。法院的判決明確了其欺詐經營屬性和商家的侵權責任,在個案中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給從事酒店經營的商家敲響了警鐘。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均構成欺詐行為。
星級酒店不是經營者自封的,而是由國家、省、市旅游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依據相關國家標準評出來的。不同星級對應著建筑物、設施設備、服務項目的不同品質,五星級酒店代表著較高的服務標準,其價格也往往處在高位。很多消費者預訂五星級酒店,看中的就是完善優質的服務。一些酒店沒有達到五星級標準卻掛羊頭賣狗肉,向消費者提供虛假的、誤導性信息,這樣的營銷行為踩踏了誠信底線和法律底線。
揆諸市場,五星級酒店中的“李鬼”并不少見,2022年,媒體還曾曝光一些酒店以“五鉆酒店”等名號“碰瓷”五星酒店來蒙蔽消費者的情況。顯然,對假“五星級”酒店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不能僅僅依賴消費者個體維權,也不能依賴法院在“最后一道防線”用司法程序來追究侵權經營者的責任。市場監管部門、消協、酒店行業協會以及在線旅游平臺等應在事前、事中、事后環節加強治理。比如,通過長效治理機制打擊、遏制星級酒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撕下酒店中“星級李鬼”的面罩,甚至將其逐出市場;規范酒店營銷行為,確保酒店營銷信息和標識行為的全面、真實、準確,給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監督權提供堅實保障,營造誠信、公平、有序的消費環境;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接訴快速響應機制等。
只有對消費侵權事件零容忍,市場才能在不斷凈化、良性競爭中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有品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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