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騎”撞“違?!?法院認定駕駛者負主責
《工人日報》(2024年03月07日 07版)
本報訊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則“非機動車醉駕被擔責”的案例。22歲的沈某喝醉之后,駕駛電動自行車單方撞到朱某未按規定停放在路邊的汽車后受傷。法院認定,駕駛者沈某負主要責任,朱某負次要責任。
案情顯示,2022年7月18日,在朝陽區某混行路段,沈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路邊停放的朱某的中型普通客車后部接觸,造成兩車接觸部位損壞,沈某受傷嚴重。交警認定,沈某醉酒駕駛非機動車且駕駛非機動車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朱某未按照規定停放車輛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沈某主張醫療費、后續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5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次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沈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朱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雖然朱某有未按照規定停放車輛的情形,但相對而言,朱某對事故的發生未有任何主動參與的情形,其過錯程度較為輕微。沈某在醉酒后駕駛電動車,致使車輛失控,其本身過錯程度明顯較大。故對于沈某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沈某自行承擔80%,朱某承擔20%。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沈某各項損失共計39萬余元,朱某賠償沈某鑒定費。
(任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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