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演藝”新業態發展帶出新問題
演藝類涉網著作權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
本報訊 未經授權,“網紅”博主在街頭公開場所直播演唱他人歌曲;綜藝節目中,演員朗讀他人書信部分內容并配有中文字幕;綜藝節目未經許可使用背景音樂……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演藝類涉網著作權案件審理情況。“互聯網+演藝”新業態發展迅速,一些侵權行為也需關注。
據介紹,隨著傳統演藝向數字化轉型,引發了一系列演藝類涉網著作權糾紛。演藝類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總體呈上升態勢。
演藝作品創作流程復雜、涉及主體眾多,導致侵權行為復雜多樣。創作主體權利意識不強,使用已有作品時不注意征得許可,從而引發侵權之訴。演藝作品的創作經常需要利用已有作品,且往往涉及對多個已有作品的利用。例如,一場綜藝節目可能包含歌曲演唱、情景劇表演、詩朗誦等多個環節的內容,需要分別征得詞曲作者、編劇、詩歌創作者等主體的許可。這需要演藝作品創作主體具有較強著作權保護意識,只要其中一個環節出現疏漏,即有可能引發侵權之訴。
“演藝類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之所以呈現上述特點,與媒體產業的發展情況、演藝作品的創作與傳播特性等因素密切相關。”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長新分析,近幾年傳統演藝行業也積極進行數字化轉型,呈現出線上線下并舉、臺上臺下打通、數實相融相生的新趨勢,結合互聯網傳播速度實時性、傳播內容海量性、傳播范圍全球性的特征,相較于傳統演藝類型,演藝節目在互聯網上被傳播與利用更易引發糾紛。
趙長新建議,著作權權利人要提升維權意識與維權能力,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確保經濟收益和創作動力。留存作品原件、底稿及體現創作過程文稿,及時對演藝作品權屬、授權情況進行版權登記,確保權利歸屬明確;簽署授權合同應詳細規定著作權各類權項的歸屬和分配,避免因合同模糊引發糾紛;定期檢測是否存在侵權行為,發現侵權及時使用公證、可信時間戳等方式固定證據,并可以向侵權者發送停止侵權通知書,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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