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專欄
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公告
程建華(戶籍所在地青田縣溫溪鎮繁華北路23弄29號):本院受理原告程麗芬與被告程建華離婚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4)浙1121民初395號民事判決書。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3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內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公告
季建波(戶籍地浙江省青田縣高湖鎮兆濟村5號):本院受理原告郭春煥訴被告季建波離婚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4)浙1121民初1144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樂平市人民法院公告
張尚火:本院受理原告汪元文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答辯期滿后第五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接渡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法院公告
(2024)青0202民初1847號
李積紅:本院受理的原告鞏常財訴被告李積紅租賃合同糾紛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訴訟風險告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授權委托書、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124民初2649號
李笑年:本院受理原告李圣云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李圣云請求:1、判令你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你承擔。因無法向你方送達相關訴訟文書,且無法聯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第三日九時五十分(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公告
(2024)蘇0411民初5418號
陸佳文:本院受理原告金輝訴被告陸佳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簡轉普口頭裁定及獨任審理告知書、開庭傳票等相關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13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公告
(2024)蘇0411民初1761號
仇伊俊:本院受理原告丁抱龍訴被告仇伊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4)蘇0411民初1761號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公告
(2024)蘇0411民初5381號
陸佳文:本院受理原告廣東緣茂投資有限公司訴被告陸佳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簡轉普口頭裁定及獨任審理告知書、開庭傳票等相關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1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公告
(2024)蘇 0411民初 4404號
張強:本院受理原告徐沁訴被告張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變更訴請申請書、證據材料、民事裁定書、財產控制情況告知表、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簡轉普口頭裁定及獨任審理告知書、開庭傳票等相關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15時5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203民初1784號
王慶:本院受理原告周文龍與你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周文龍的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44292元;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暫計人民幣7190.32元(以人民幣44292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自2023年1月21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24年3月8日);(以上第1、2項訴求暫合計為人民幣51482.32 元);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訴狀副本及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并定于2024年8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工亡認定結果公示
朱成簸,男,江西新南山科技有限公司職工。2024年3月27日在江西新南山科技有限公司從事電爐操作工作時,被發現其倒在崗位上,同事撥打120急救電話后經南康區第二人民醫院現場搶救無效于2024年3月28日4時52分宣布死亡。本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南康區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2024年6月3日南康區人社局作出康人社傷認字[2024]第68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朱成簸死亡符合《工傷認定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的情形,現予公示。公示期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4日。如有異議,請實名反映。
聯系電話:18370794481。
江西新南山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公 告
蕪湖陽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請人陳翠華與你公司皖蕪鳩勞人仲【2024】33號工資待遇糾紛一案,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庭通知書、開庭通知書、風險告知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0日內。本委定于2024年8月1日15時在本委仲裁庭(蕪湖市鳩江區天門山東路56號鳩江區人社局)開庭審理此案,請準時參加庭審,否則本委將依法缺席裁決。請在開庭后15日內到本委領取裁決書,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聯系電話: 0553-5968156。
蕪湖市鳩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6月28日
債權轉讓暨催收聯合公告
致綿陽鑫鑫源商貿有限公司、萬勇、顧勤、趙紅軍、米雪琴:綿陽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綿陽鑫鑫源商貿有限公司享有的下列債權及擔保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已依法轉讓給南充鵬達嘉陵江(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綿陽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鵬達嘉陵江(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特通知與該債權有關擔保人及其相關當事人該等債權轉讓的事實。自公告之日起,請你等立即向南充鵬達嘉陵江(集團)實業有限公司履行主債權合同及擔保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義務或相應的擔保責任。
綿陽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鵬達嘉陵江(集團)實業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登報電話: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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