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10天財務經理疏忽大意被騙85.8萬元
法院判決其應向公司賠償12.87萬元
《工人日報》(2024年08月15日 07版)
本報訊 (記者賴志凱 通訊員毛希彤 孫青)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財務經理兼出納李麗萍(化名)入職第10天遭遇了電信詐騙,在與公司領導的辦公室面對面的情況下,既未找領導當面核實,亦未通過微信或電話核實情況,甚至還在未按公司以往對外付款程序進行審批的情況下,違規操作轉賬導致公司損失85.8萬元。該案經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李麗萍向公司支付經濟損失賠償12.87萬元。李麗萍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意識到被騙后,李麗萍立即向公司匯報了情況,并于當日持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審查后作出立案決定書,對李麗萍被詐騙一事立案偵查。事發兩年后,上述案件仍未被偵破,公司被詐騙的85.8萬元巨款未被追回。為挽回損失,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李麗萍向公司賠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李麗萍就公司被詐騙85.8萬元一事存在重大過失,并裁決李麗萍向公司賠償12.87萬元。李麗萍和公司均不服勞動仲裁裁決,雙方均訴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予以相應賠償。法院綜合考慮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李麗萍的過錯程度和收入水平,以及公司的財務崗位設置不合理、管理不規范等情況,認定李麗萍應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賠償責任,并酌情判決李麗萍向公司賠償12.87萬元。
李麗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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