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后成股東被認定有效
法官提醒,簽名人應知曉使用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及風險
本報訊 (記者劉友婷)僅憑一個電子簽名,就成了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電子簽名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嗎?近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案例,甲公司申請法人變更,該材料中所涉的賈某簽名均為電子簽名。“我從未在涉案材料上進行電子簽名。”賈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登記行為。
記者了解到,2020年11月2日,甲公司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市場監管局)提交企業變更材料,申請將持股100%股東、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及總經理由林某變更為賈某,該材料中所涉的賈某簽名均為電子簽名,且電子簽名有電子認證服務機構乙公司頒發的數字證書。次日,賈某通過市場監管局實名認證系統進行人臉識別,核驗身份,市場監管局依法核準該變更登記申請。
賈某認為,其僅在進行刷單時通過商家發送的人臉驗證鏈接進行過人臉識別,并不清楚人臉驗證是用于涉案工商登記;其從未在涉案材料上進行電子簽名,且該電子簽名截圖缺少可以識別是其本人電子簽名的相關信息。
賈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市場監管局核準甲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指定聯系人、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等由林某變更為賈某的登記行為。
經查,2020年10月27日,賈某通過第三方公司的渠道申請辦理涉案數字證書。乙公司已盡到風險告知義務,并且要求賈某簽署了相關文件。涉案數字證書是在業務受理點下載并通過現場領取或郵寄的方式完成了交付。線上后臺顯示,10月29日,賈某完成數字證書簽收確認。數字證書密碼以短信形式發送至賈某通過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
法院認定,本案中,賈某使用已辦理的數字證書在甲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材料上進行電子簽名。涉案材料均加蓋有賈某的電子簽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市場監管局基于該經認證的電子簽名的效力,并通過實名認證系統就賈某真實身份、申請情況向其本人核實后,核準甲公司變更登記申請,將賈某登記為股東、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行為依據充分,程序合法。
法院最后判決駁回賈某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電子簽名人應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謹慎使用電子簽名。在使用電子簽名前,應當清晰知曉使用電子簽名產生的法律效力及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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