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勞動”觀察②】勞動用工數字化對勞動法的挑戰及應對之策
●觀點
為更好應對數字化發展給勞動者權益保護帶來的挑戰,應擴大勞動法保護范圍,強化勞動者新型權利保護,加強協同治理,完善勞動用工場景下的數字技術治理規則。
數字技術的快速進步促進了新就業形態的蓬勃發展,同時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帶來挑戰;職場廣泛使用數字技術進行用工管理也給傳統用工場景下勞動者權益保障帶來深刻影響。對此,我國相關部門從立法和政策等方面作出了積極回應,但勞動用工數字化的影響深遠,還需不斷完善應對之策。
新就業形態蓬勃發展與勞動法應對
數字技術的使用使新型用工方式蓬勃發展,最典型的是平臺用工規模的擴大。第九次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數據顯示,我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達8400萬人。多個平臺的從業人員達數百萬人。我國平臺用工在促進就業、增加居民收入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從業人員法律地位模糊、部分從業人員工作時間過長、職業傷害保障不足、平臺算法不夠合理等。
國家高度重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為此,我國從立法和政策等方面積極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例如,修改安全生產法和工會法,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法律保護的范圍。國家多部門從各自工作職責出發協同發力,積極推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門發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全國總工會發布《關于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意見》;市場監管總局等七部門發布《關于落實網絡餐飲平臺責任 切實維護外賣送餐員權益的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等八部門發布《關于加強交通運輸新業態從業人員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同時,推動開展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截至6月底,7個試點省市累計參保人員達886萬人。各級工會積極推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加入工會,2023年,全國新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會員380萬人。在全總和各級工會推動下,多家頭部平臺企業建立了協商協調機制。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發布《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就“依法規范新就業形態用工,推動平臺經濟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具體意見。
數字技術參與用工管理與勞動法應對
近年來,數字技術廣泛應用于職場用工管理,給勞動者的傳統勞動權益保障帶來較大挑戰。
一是勞動者的休息權受到挑戰。休息權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隨著數字技術的應用,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隨地給員工分派任務,員工也可以隨時隨地開展工作,導致部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過長,休息權受到極大挑戰。
二是勞動者的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受到挑戰。數字技術的運用使用人單位對員工個人信息的處理幾乎覆蓋所有工作環節。基于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以及雇主的指揮管理權,雇主可以主張其具備處理勞動者個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礎,雇主合法權利和雇員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更為困難。例如,在求職招聘環節,雇主有權要求雇員提供各類信息,并可能進行自動簡歷篩選等信息處理;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雇主可能持續監控雇員的工作表現;在勞動關系終止后,雇主仍可能存儲和轉移前雇員的相關信息等。如何保護勞動者的個人信息權益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三是算法的使用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職場廣泛使用算法進行用工管理,存在算法不透明、不合理、算法歧視等問題。
對此,近年來,我國從立法和司法等方面加強了數字時代勞動者權益保護。針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我國出臺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法也適用于職場的個人信息保護。針對算法問題,相關制度也作出規定,例如,2021年國家網信辦等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勞動者提供工作調度服務的,應當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權益,建立完善平臺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針對工時問題,司法機關依據勞動法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則,科學認定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例如,隱形加班勞動爭議案被評選為“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當前應對之策的特點及未來議題
我國職場數字技術的使用已經走在世界前列,對于勞動用工數字化帶來的挑戰也進行了積極應對,并顯示出我國的制度優勢和顯著特點。總體上,我國應對勞動用工數字化挑戰的對策措施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多部門、多角度綜合施策。面對勞動用工數字化,我國除了應用傳統勞動法手段,還綜合利用平臺治理、數據保護、人工智能規制等新型數字治理方式,以及行業管理等多種規制途徑。不同主管部門從多個角度積極應對數字技術應用給勞動用工帶來的挑戰,各部門之間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共同監管。
第二,“硬法”和“軟法”并用。我國對數字勞動的治理既依靠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正式的立法規范,還積極利用“指導意見”“指引”等“軟法”規則,充分利用立法的強制力以及“軟法”的靈活性。例如,在應對數字化勞動管理方面,正式的立法包括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等,同時,相關部門還發布了多部指導意見、指引指南等。這種組合方式堅持了審慎監管的原則,既體現了監管部門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堅定決心,也體現了鼓勵創新、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導向,有助于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三,大膽探索、積極創新。面對數字勞動這一新現象,我國立法機關和相關部門在應對措施上打破了傳統思維的束縛,大膽探索、積極創新。例如,將平臺治理、數據保護、人工智能規制等新型數字治理手段用于數字勞動的治理;將勞動法的部分規則適用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無論其是否與雇主建立勞動關系;在傳統的工傷保險制度之外,進行職業傷害保障制度試點,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職業傷害保障;行政部門使用“指引”等彈性規制方式等。
當前,我國在應對勞動用工數字化的挑戰上積極作為,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數字化發展對勞動法的影響是全面和深刻的,我國在立法和政策上仍需不斷探索和完善。
第一,勞動法應擴大自身調整對象,在政策實施及其效果檢驗的基礎上,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勞動法調整范圍,通過特殊規則,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相應保護。第二,強化勞動者新型權利保護。勞動法應加強對勞動者言論自由權、個人信息權益、休息權的保護,在立法上引入離線權,加強對勞動者使用數字技術和數字設備的安全衛生保障。第三,強化協同治理。繼續加強與平臺治理、數據保護、人工智能規制等數字治理方式,以及行業管理等規制途徑的綜合應用、協調配合,完善勞動用工場景下數字技術治理的具體規則。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全總工會理論和勞動關系智庫專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