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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 2024年11月14日 星期一

線上應聘常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容易出現“勞動關系認定難,出了糾紛維權難”情況

注意!存在用工不一定是勞動關系

本報記者 劉旭
《工人日報》(2024年11月14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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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調查發現,線上應聘常常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出了糾紛難維權。專家建議,用人單位應提升合規意識、責任意識,建立規范招聘用工及管理制度;勞動者應對用工內容與用人單位認真協商,選擇符合條件的電子勞動合同平臺簽訂電子勞動合同。

 

沈陽寶媽張瑩瑩在線上應聘到一份從事公眾號維護并撰寫推文的工作,她與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由張瑩瑩自行繳納。17個月后,該公司告知她終止合作,她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給付賠償金,由于不具備勞動關系特征、缺乏工作事實證據,被駁回申請。“我工作1年多的策劃公司,竟然不是用工單位。”張瑩瑩對此表示不能理解。

近年來,不少勞動者的應聘崗位由線下轉至線上,如文案寫作、公眾號助理、網頁海報設計、翻譯校對等。通過微信、電子郵件、網頁等即可完成報名、應聘等流程,工作時間、地點多不固定。然而,為勞動者提供就業便利的同時,勞動關系不穩定等問題隨之而來。如何判定雙方的用工關系,微信、電子郵件等記錄能否認定雙方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成了爭議焦點。

存在用工不一定是勞動關系

“我提供勞動服務,企業支付相應報酬,為啥雙方就不是勞動關系?”張瑩瑩說,2023年初,她通過線上應聘到這家營銷策劃公司,該公司總部在杭州,與張瑩瑩口頭約定月薪8000元,每篇推文額外支付500元。工作期間,張瑩瑩可以在家照顧1歲多的兒子,既不用考勤,也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和工作地點。

沈陽市一位長期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官鄭虹表示,事實上,雙方更像是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系。

然而,并不是所有線上應聘都是勞務關系。2021年,幼師鄭勤在線上應聘到一家教育培訓機構當網絡培訓師,教授幼兒口語表達課程,按課時支付報酬。雙方通過微信約定了勞動報酬標準、工作排班考勤、工作福利待遇、以及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等多項內容。2023年4月,因排班課程達一周22節,鄭勤完不成任務被辭退,她申請了勞動仲裁。

仲裁裁決,該培訓機構與鄭勤屬于勞動關系。培訓機構應當支付鄭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現實中,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鄭虹表示,如果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的工作事實,就已經初步完成了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則需要提出反證,證明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承攬關系等排除勞動關系的用工關系。

缺合同讓勞動關系認定難

“線上應聘最大的問題就是少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辦案過程中,鄭虹發現,如果微信聊天記錄明確了勞動合同的基本必備條款,并可以隨時調查取用,應當視為雙方以書面形式簽訂了勞動合同。然而,由于部分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往往是口頭、電話或者通過微信語音約定工作內容及勞動報酬,更不用說在微信聊天記錄明確約定工作內容了。

沈陽市皇姑區勞動爭議多元調處中心調解員石慧在工作中發現,勞動者經常認定微信聊天記錄為工作內容證據,但許多微信聊天并未對工資標準、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基本要件作出約定,甚至都沒有明確反映出雙方達成勞動關系的合意。由于勞動者收集保存證據意識不足,導致關鍵證據缺失或被隱匿,加上部分案件涉及的爭議持續時間較長,造成認定爭議的法律事實較為困難。

去年11月,網絡主播小微到調處中心投訴,她服務的平臺商戶拖欠其工資8000多元。她為該商戶代理售賣服裝2年多,每次給付勞動報酬,商戶都不會明確說是工資,有時說是“發紅包”“福利來了”,大部分時候是“請查收”,最初約定工作內容的語音早已過期,無法查證。由于證據不足,績效工資難以認定,最終協商由商戶給付了小微500元。

石慧表示,從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方面看,小微與商戶之間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商戶沒有給小微繳納社會保險,雙方也未就工資的標準、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關于人身從屬性方面,小微無固定上下班時間,無需考勤,且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關于經濟從屬性方面,報酬由商戶發放,數額并不固定,部分月份未有收入。“勞動關系認定難,出了糾紛維權難。”石慧說。

約定明確有利于維護雙方權益

“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要注意用人單位的主體資質,確定用人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與登記信息一致,防止產生糾紛時對勞動關系的主體認定產生分歧。”鄭虹表示,勞動仲裁或是訴訟,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是發生爭議后的權利救濟方式,只有雙方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建立良性用工關系,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發生爭議、減少雙方損失。

鄭虹建議,勞動者應對合同約定試用期、勞動報酬標準、工作具體地點、工作環境及福利待遇等重要內容與用人單位認真協商,避免對自身權益造成損害。

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研究會法律專家孟宇平認為,要努力提升用人單位的合規意識、責任意識,建立規范招聘用工及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按時與勞動者簽訂、續訂勞動合同,規范工資、獎金、考勤、績效制度,充分保障勞動者知情權。

202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要通過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后,簽署可靠的電子簽名后生效,并應附帶可信時間戳,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要以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勞動者電子勞動合同已訂立完成。

孟宇平表示,勞資雙方選擇電子勞動合同形式訂立合同時,應選擇符合條件的電子勞動合同平臺,優先選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政府部門建設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以避免雙方勞動合同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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