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司法解釋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
拒不執行支付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工人日報》(2024年11月19日 01版)
本報北京11月18日電 (記者盧越)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拒不執行支付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解釋》明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等十項情形。《解釋》還規定了五項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解釋》明確判決、裁定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產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外人幫助隱藏、轉移財產,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明確從重、從輕情節。關于從重情節,《解釋》規定,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關于從輕情節,《解釋》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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