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我獲得雇主責任險賠償后 能否要求工傷保險全額賠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所在的公司為員工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但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依法繳納工傷保險。今年我在工作期間受傷,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公司辦理了商業保險理賠手續,將保險理賠款2.6萬元給付到我。而后,我向公司主張工傷保險責任時,我們雙方就勞動者已獲得的保險理賠款能否從公司應承擔的總賠償款12萬元中予以抵扣產生爭議。
公司認為,我已經拿到了部分理賠款,就應當抵扣。我覺得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險的賠付不沖突,應該兩者都得到賠付。想請您分析一下,到底我們誰說的有道理。
大連 曹師傅
為您釋疑
曹師傅您好!
職工先行獲得的雇主責任險保險金應從工傷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除非保險合同有特殊約定。雇主責任險是為轉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而投保的保險險種,被保險人對職工的死亡或傷害依法負賠償責任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前提條件,在保險合同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利益應歸屬于被保險人。
參加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職工已經獲得雇主責任險保險金的,在用人單位進行工傷賠償時,應當將雇主責任險保險金予以扣減。
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用人單位投保雇主責任險,該險種作用在于賠償雇主對雇員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減輕雇主的賠付壓力。雙方雖然對于保險理賠款如何處理未作出約定,但如果勞動者因此而雙重獲利,致使公司的損失并未因購買保險而獲得彌補,顯然與公司投保的保險目的相悖,加重了企業的經營負擔。因此,公司主張勞動者獲得的雇主責任險理賠款從其應承擔的工傷賠償款中進行抵扣。
雇主責任險作為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其所雇傭的人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雇主責任險作為一種有效轉移風險的財產險,近年來得到很多用人單位或雇主的青睞,其目的在于減輕用人單位或雇主的賠償責任。在用人單位或雇主與勞動者或雇員對保險理賠款項未作出約定的情況下,應尊重雇主投保保險的目的,充分發揮雇主責任險有效降低用人單位用工風險的作用。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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