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調動后職工訴請補償獲支持
《工人日報》(2024年11月21日 07版)
本報訊 (記者吳鐸思 馬安妮)企業因經營需要,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將其調到另一家公司。之后,員工認為原公司應當支付自己經濟補償金,遂申請仲裁維權,此后,該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4年2月至2021年9月19日,張某在新疆莎車縣某公司工作;2020年3月1日,雙方又續簽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21年9月5日,莎車縣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張某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將張某調到新疆某公司,張某同意公司安排。
2022年5月12日,張某向莎車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裁決,莎車縣某公司支付張某經濟補償金43154.96元。
對此,莎車縣某公司不服裁決,上訴至法院。該公司認為,因經營需要,將張某調入新疆某公司,且薪資待遇、工齡延續均不變,張某本人也是同意的,并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需要支付張某經濟補償金。
張某則認為,前往新公司并不是個人原因,而是在原公司的協商下解除勞動合同后被調走。在這種情況下,莎車縣某公司應當支付自己經濟補償金。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在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未續簽的,原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況且,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作貢獻所做的補償,勞動者如約履行其與用人單位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或期滿終止,勞動者可依法享有經濟補償。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莎車縣某公司需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4424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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