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與“發包方”因員工歸屬起紛爭
判決顯示,生產車間承包方式不能規避用工責任
《工人日報》(2024年09月26日 06版)
本報訊 (記者吳鐸思)“和楊某簽了《生產車間承包合同》,為何他招聘的工人成了我的員工?”近日,新疆某鋁業有限公司與承包商招聘的工人彭某打起勞動糾紛官司。法院判定彭某與該鋁業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新疆某鋁業公司在2023年3月與楊某簽訂《生產車間承包合同》,約定將廠區生產業務承包給楊某代加工,公司提供場地、設備等,楊某招聘工人并承擔工人工資、加工服務等。
2023年6月,彭某加入“某鋁業(10)”微信工作群,9月在工作中受傷。之后,彭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他與該鋁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裁決駁回其申請。
彭某訴至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他表示,自己入職后進入了該鋁業公司的微信群,接受工作任務和加班。在受傷期間,也是該鋁業公司支付了治療費用,自己是該鋁業公司的員工。該鋁業公司則認為,彭某是第三方承包商楊某招錄、管理并支付工資,和公司沒有明確的勞動關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鋁業公司與楊某簽訂了《生產車間承包合同》,但從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內容來看,車間的工作是由該公司下達,生產資料也由公司提供,且車間勞動必須遵守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可見雙方的承包方式更接近于企業與其內部班組管理經營模式,雙方缺乏合同主體意志的平等性,這種承包方式不能排除該公司主觀上規避用工責任的情況。
最終,法院判定彭某與該鋁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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