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一公司因使用離職主播出鏡視頻被判侵權
法院認為,勞動關系結束即視為肖像許可終止,公司繼續(xù)使用離職員工肖像構成侵權
主播離職后,公司是否有權繼續(xù)在公司短視頻平臺賬號上發(fā)布該主播出鏡的視頻?公司對已離職人員出鏡的視頻是否負有主動刪除義務?近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最終認定公司未經許可繼續(xù)使用已離職主播出鏡的視頻構成侵權。
【案情回顧】
2023年3月27日,李某某入職某教育公司擔任主播。11月30日,李某某離職。后來李某某發(fā)現該公司運營的短視頻平臺賬號未刪除其在職期間出鏡的一條短視頻,并且于2023年12月13日發(fā)布的短視頻還使用了李某某的聲音作為配音。
李某某認為,上述兩條短視頻侵害了其肖像權和聲音權,請求法院判令該教育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某教育公司稱,李某某在職期間拍攝的視頻屬于職務作品,著作權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已經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李某某的工作必然涉及主播肖像(及或聲音)的使用,公司使用其肖像和聲音無須李某某的特別授權許可。
【庭審過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李某某為完成本職工作出鏡配合拍攝短視頻,實質上包含了對公司使用其肖像的許可,即使雙方未簽訂相關的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也應認定公司在李某某在職期間內有權使用帶有其肖像的視頻。某教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使用離職主播出鏡的短視頻,已向其支付了相應的勞動報酬,且該視頻帶來的經濟利益包含視頻的播放量、點贊量等帶來的數據引流利益,屬于合法經營利益,依法亦應予以保護。
但是,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肖像許可使用的時間應認定為與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一致。在李某某離職后,雙方關于繼續(xù)使用其出鏡短視頻的事實基礎發(fā)生了變化,雙方事后亦未達成繼續(xù)使用的合意,從有利于勞動者保護和肖像權保護的角度,勞動關系結束即視為肖像許可的終止。即便該公司享有著作權,也無權在沒有取得主播同意的情況下繼續(xù)傳播使用其出鏡的視頻。
法院認為,因此,在勞動關系結束后,該公司在短視頻平臺繼續(xù)維持該視頻的發(fā)布狀態(tài),使用并公開李某某的肖像,構成對李某某肖像權的侵害。某教育公司未經李某某許可,擅自使用其聲音進行配音的行為構成侵權。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李某某相應經濟損失。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以案說法】
當前,通過發(fā)布短視頻進行網絡營銷成為一種新興的廣告形式,在廣告行業(yè)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為避免在勞動關系結束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企業(yè)在制作短視頻前,應當與出鏡人員進行充分協(xié)商,就利益分配和權利授權等方面進行確認,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此外,企業(yè)在制作短視頻過程中要注意著作權侵權風險。企業(yè)在使用背景音樂、視頻片段、美術作品等涉及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素材時,需要從權利人處獲得相應授權,避免引發(fā)著作權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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