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評論員 羅筱曉
3月31日,藝人鞠某某被實名舉報偷稅漏稅一事沖上社交平臺熱搜榜,當晚,稅務部門回應,經核查未發現其涉稅問題。
從我國《稅法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來說,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一直以來,真實客觀的檢舉,在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過,這種權利不該成為個人私器。在對上述舉報事項的回應中,稅務部門表示“多次收到類似舉報”且本次舉報“沒有提供新的有效線索”……這說明,不管是不同的人舉報同一件事還是同一個人反復舉報,其實并沒有什么實質性證據,但稅務部門每一次都進行了認真核查。
明星藝人被舉報涉嫌違法違規或行為失德、經調查被認為不屬實的情況,并非個案。類似事件足夠吸引眼球,卻也容易擾亂公眾視聽,占用公共資源,甚至浪費司法和行政力量。有的還會引發罵戰和撕裂,搞得一地雞毛。最終,“熱搜”是爆了,整個輿論場也受傷了。
基于公心和事實的檢舉必須被重視,檢舉人也應該被保護,但如果是出于個人恩怨等目的的誣告,還一再折騰有關職能部門,也不該被縱容,更不該由社會為其買單。
說到底,無論舉報何人何事,都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監督權,更不該捏造事實、惡意舉報。要知道,這種行為是有法律后果的——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借舉報造謠、擾亂公共秩序、導致被舉報者名譽受損的,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根據我國《刑法》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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